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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深圳招调工政策精华版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前天 (08:07) 浏览量:Loading...
 

2011年深圳招调工政策精华版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 八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下达指标,不需要排队):

(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本科学士,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审批下达计划指标(提交申请后需要根据综合条件优先审批,排队等候):

(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八)本科学士学位,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本科学历,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十二)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重点引进专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三)大专学历,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的;

按本条规定申报的拟招调人员,申报招调前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配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不得超过拟招调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五)规定人员须在38周岁以下;第(六)项规定人员须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招调工年龄:实际年龄-社保年限

如:甲38周岁 在深累计养老保险8年 那么招调工年龄是38-8=30 不超龄

第十八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十四)、(十五)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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